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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余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甘小孙、简意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小孙,简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余执字第124号申请人执行人甘小孙,男。被执行人简意江,男。本院执行申请人执行人甘小孙与被执行人简意江买卖合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简意江不履行已生效的新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余仲裁字(2013)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属于被执行人简意江所有的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给申请人执行人甘小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昌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