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双民初字第23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双民初字第2359-1号原告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城郊村。法定代表人郑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五星村班家。法定代表人倪玉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良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85号的下列房产予以查封,1、丘(地)号为6-12/43-14产权证号为3090000876号,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仓储用房;2、丘(地)号为6-12/43-24产权证号为3090000875号,建筑面积为43平方米仓储用房;3、丘(地)号为6-12/43-26产权证号为3090000882号,建筑面积为28平方米仓储用房;4、丘(地)号为6-12/43-43产权证号为3090000879号,建筑面积为28平方米仓储用房。二、对金凤兰名下坐落在长春市延安大路11号吉港花园4﹟楼504室、丘(地)号为4-96/66-28、产权证号为1060024311号,建筑面积为162.55平方米住宅一套及宋学飞名下坐落在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56号609室,丘(地)号为4-101/37-81、产权证号为10679037号,建筑面积为102.28平方米住宅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出售、赠与、毁损、抵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冬审 判 员 赵颖辉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志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