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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4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根兰与曹世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兰,曹世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4039号原告刘根兰。委托代理人潘陈。被告曹世贵。委托代理人杨晓原。委托代理人李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兰与被告曹世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根兰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根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刘根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