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庆阳市廉租房管理所与郑天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廉租房管理所,郑天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廉租房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朱静被执行人郑天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廉租房管理所与被执行人郑天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调解书:一、郑天义给付庆阳市廉租房管理所2013年度租金6000元;二、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庆阳市廉租房管理所负担3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郑天义向申请人庆阳市廉租房管理所给付租金6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许会审判员 王英杰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