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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一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284号原告:任某,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