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江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石光平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光平,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江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石光平。委托代理人黄川,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伟。原告石光平诉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茂独任审判,在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光平的委托代理人黄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光平诉称,被告在2012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18万元;借款时约定期限至同年6月1日止;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欠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现金18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伟未作答辩陈述,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现金18万元;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还载明借款的还款期限为2012年6月1日;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欠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借条原件一份经审核在卷,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到期债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石光平借款人民币18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2年1月20日起至借款归还完毕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36.86元,由被告李伟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