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商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徐君潞与潘秀花、吴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君潞,潘秀花,吴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徐君潞。委托代理人:林肖慧。被告:潘秀花。被告:吴太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君潞与被告潘秀花、吴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君潞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秀花、吴太成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君潞撤回对被告潘秀花、吴太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洪东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