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泰商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徐君潞与潘秀花、吴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君潞,潘秀花,吴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徐君潞。委托代理人:林肖慧。被告:潘秀花。被告:吴太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君潞与被告潘秀花、吴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君潞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秀花、吴太成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君潞撤回对被告潘秀花、吴太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洪东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