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池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池州市新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国土资源局,池州市新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1253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柯万忠,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池州市新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伍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池州市新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池国土资行决字(2012)1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池州市新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举证,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池州市新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因被执行人池州市新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对你局作出的池国土资行决字(2012)1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现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通知申请人该案中止复议审理,待行政复议原因消除后将恢复复议审理。据此,池国土资行决字(2012)1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生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应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贵执字第01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姿审 判 员 时立强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