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重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士稳、杨士发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杨士稳,杨士发,杨士海,王树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重字第42号原告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汽车站。法定代表人赵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士稳,农民。被告杨士发,农民。被告杨士海,农民。被告王树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士稳、杨士发、杨士海、王树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秀娟审 判 员  刘克成代理审判员  王 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