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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丽水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小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民初字第947号原告:丽水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耀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军,被告:许小龙,原告丽水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丽水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