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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立民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李丽华与赵竞宏、津市市朝宏油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华,赵竞宏,津市市朝宏油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立民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华,女,57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竞宏(曾用名赵庆红),女,57岁。原审被告津市市朝宏油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经济开发区龙岗路2号。法定代表人揭朝发。上诉人李丽华因与被上诉人赵竞宏、原审被告津市市朝宏油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裁定,以“李丽华与揭朝发、津市市朝宏油泵有限公司约定本案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借款合同纠纷,该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津市市,本案不应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李丽华与揭朝发、湖南朝宏特种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对管辖的约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李丽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克山审 判 员  刘祖军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新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