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亚谊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刘亚谊;郭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谊,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建华,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 上诉人刘亚谊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亚谊又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亚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亚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上诉人刘亚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伟 代理审判员 吴析咛 代理审判员 吴晓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子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