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4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478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村民。被告:左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朱国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乾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