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殷民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司俊某、司彦某、司丽某与高某某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俊某,司彦某,司丽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司俊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李集镇。申请执行人司彦某,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司丽某,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铁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2)殷执字第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高某某未按(2011)殷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