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X诉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38号原告:杨X,女,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分路初中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3********。委托代理人:郑君,巢湖市柘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2********。委托代理人:XX满,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君,被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并恋爱,2010年7月登记结婚。2012年6月,原、被告生育一女刘XX。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刘XX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XX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尚未破裂,为子女健康成长考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7月,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6月,夫妻双方生育一女刘XX。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现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诉请离婚,无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况且,婚生女年幼,正处于成长教育的关键时期,草率离婚对其生活成长不利,故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X要求与被告刘XX的离婚诉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