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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裕民一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海燕诉王战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甲,王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裕民一初字第01673号原告王某某甲,女,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王某某乙,男,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石家庄市裕华区,现服刑于石家庄监狱。原告王某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见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且被告对原告不关心、对家庭不负责,双方经常吵闹。2009年被告因盗窃被判刑12年,原告曾于2012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支付被告100000元,被告就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9年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于石家庄监狱服刑。原告曾于2012年4月向本院起诉离婚,2012年8月原告撤回起诉。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法庭围绕夫妻感情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了调查。关于夫妻感情问题。原告称,双方经常吵架,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父母对原告也不好���2009年被告被判刑12年,原告不可能等被告12年。被告称,双方没有经常吵架,被告在外挣钱是对家庭负责任,被告盗窃也是为了这个家庭,没有服刑时原告不离婚,现在才与被告离婚。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出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告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称,被告给过原告支票和盗窃的120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观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出示。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2006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09年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感情的,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原告曾于2012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称给过原告支票和盗窃的120000元,原告不认可,且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乙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见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