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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申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陆艳群与广西平果金山刚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艳群,广西平果金山刚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1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艳群,女,壮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平果县××新城××号。委托代理人:李双中,男,壮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平果县××新城××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平果金山刚玉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邱志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骆俊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陆艳群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平果金山刚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艳群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广西平果金山刚玉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陆艳群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陆艳群与广西平果金山刚玉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已查明,虽然陆艳群自2004年2月至2011年8月在广西平果金山刚玉有限公司从事装卸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陆艳群所从事的工种性质为按件计酬的“零工”,有工作随时通知,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并且不受公司的制度管理,劳动报酬由公司管理人员即时给付,或者公司管理人员按月到税务部门开具劳务发票后对充,或者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转入存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陆艳群主张其与广西平果金山刚玉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陆艳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艳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苹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韩胜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