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瑞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和瑞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34号原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郎山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27954490-1。法定代表人李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松,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和瑞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鼎新大厦东座908室,组织机构代码:55716668-1。法定代表人黄文辉。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和瑞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为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0元,本院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王 健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