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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垦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垦利县工商局强制执行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垦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垦行执字第1号申请人:垦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步忠,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全民,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山,男,经理。申请人垦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垦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6月8日以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山友石油技��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在垦利县董集镇从事抽油机生产销售的行为违法,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垦工商处字(2013)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被执行人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2、罚款70000元,上缴国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垦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垦工商处字(2013)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6月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并于2013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垦工商履催字(2013)718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本院认为,申请人垦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垦工商处字(2013)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人垦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向申请人交纳罚款及滞纳金共计140000元(其中罚款70000元,滞纳金70000元);三、执行费2000元,全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丕俭审判员  周乃信审判员  王学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