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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终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国平;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铜山路**。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欢。委托代理人谢厚学。上诉人张国平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国平,被上诉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卫欢、谢厚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国平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国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国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蕾代理审判员 程 叶代理审判员 石镜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