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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商初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庄文忠与樊翠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文忠,樊翠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商初字第0153号原告庄文忠,居民。被告樊翠声,居民。原告庄文忠诉被告樊翠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文忠撤回对被告樊翠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海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