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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杜琴诉南充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琴,南充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初字第2478号原告杜琴。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西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彦,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琴诉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城南综合市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媛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琴,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琴诉称,2013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城南综合市场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嘉陵区XX路X段76号3幢2层2-11、12、13、14、15、16号营业房转让给原告,并于协议签订后15日内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支付房屋转让款50000元。,而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杜琴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2、收条一份;3、房管局档案复印资料。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城南综合市场公司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属实的,原告所陈述的也是事实,但没有办证是因为被告股权变更很大,以前股东在交接时产权证遗失,目前暂时不能办理,具体时间也不能确定,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未提供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2日,原告杜琴(乙方)与被告城南综合市场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嘉陵区XX路X段76号3幢2层2-11、12、13、14、15、16号营业房按现状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建筑面积278.69平方米,产权证号:00448157、00448146、00448147、00448148、00448149、00448150;转让价格每平方米2500元,共计人民币696725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10内支付首笔购房款10万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交付房产,并完成变更登记;在甲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30日内,乙方付清全部转让款;房屋转让所涉及的双方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税费;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协议,违约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杜琴交来购买城南综合市场营业房购房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收款人:南充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经手人罗西春”。原告按约付款后被告未按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坐落于嘉陵区XX路X段76号3幢2层2-11、2-12、2-13、2-14、2-15、2-16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嘉字第00448157、00448146、00448147、00448148、00448149、0044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南充市国用(2011)016004、016005、016006、016007、016008、016009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公司单独所有。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原告杜琴与被告城南综合市场公司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按约付清了首笔购房款,但被告未按协议的约定完成变更登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辩称的由于公司股权变更大,股东交接时产权证遗失故不能确定办证时间的理由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为了结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杜琴完成办理坐落于嘉陵区XX路X段76号3幢2层2-11、2-12、2-13、2-14、2-15、2-16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嘉字第00448157、00448146、00448147、00448148、00448149、0044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南充市国用(2011)016004、016005、016006、016007、016008、016009号)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