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澜馨,河北高阶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春梅审判员 王东柏陪审员 王秉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