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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瑞技铝业有限公司与张东海、张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瑞技铝业有限公司,张东海,张大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004号原告:瑞安市瑞技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华表村人民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应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翔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海。被告:张大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瑞技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东海、张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瑞技铝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东海、张大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瑞安市瑞技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东海、张大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瑞安市瑞技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应当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预交的400元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人民 陪 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吴南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