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南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陆逸平与胡建华、包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逸平,胡建华,包根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513号原告:陆逸平。被告:胡建华。被告:包根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逸平与被告胡建华、包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逸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楼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