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蓝民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莫祖群与孙新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祖群,孙新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163号原告莫祖群,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新宽,男,汉族农民。原告莫祖群诉被告孙新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莫祖群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祖群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新宽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祖群撤回对被告孙新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莫祖群负担275元。代理审判员  王一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