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蒙鑫水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宏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蒙鑫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路369号。法定代表人赵洪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林左旗蒙鑫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南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永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巴林左旗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巴林左旗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明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