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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蒙鑫水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宏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蒙鑫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路369号。法定代表人赵洪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林左旗蒙鑫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南塔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永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巴林左旗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巴林左旗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明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