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朱某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女,生于陕西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通过与被告朱某某协商,已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沙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