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湖南创新中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不服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创新中医药研究有限公司,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桃行初字第41号原告湖南创新中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三闾港社区7组,原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黄花井社区桃花大道汽车总站对面。法定代表人张荣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华,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代码00643046-6,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漳江中路054号。法定代表人曾拥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文锋,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湖南创新中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桃工商案处字(2013)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创新中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以起诉有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创新中医药研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湖南创新中医药研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世龙审 判 员 王译萱人民陪审员 刘立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