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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开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开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3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开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索家村。法定代表人张炜,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园。法定代表人刘金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宝鸡市开泉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惠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50335.72元,并承担诉讼费1653.5元,执行费217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申请人给付50335.72元及诉讼费1653.5元,于2014年3月30日给付50000元,2014年5月30日给付50000元.此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再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宏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