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倴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倴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