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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外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上海珀韵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东音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珀韵电子有限公司,杭州东音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商外初字第112号原告上海珀韵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月娇。委托代理人白海珠,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东音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松川隆史。委托代理人钱晓蔚,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珀韵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音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白海珠、被告委托代理人钱晓蔚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07年9月开始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产品线圈。2012年7月始,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货款,直至2013年9月,原告共向被告供货11批,货款总额为551654.02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至今尚拖欠原告货款542104.18元。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推托拒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42104.18元,并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被告辨称:原告所诉属实,目前因被告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基本处于停产状态,无法支付欠原告货款。关于违约金,因双方没有约定,故缺乏依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12年7月对帐单二页、2012年7月27日金额为76621.19元的增值税发票一份、发票签收单一份、销售发票应税劳务清单一份;2、2012年8月对帐单二页、2012年8月21日金额为56997.63元、74815.31元的增值税发票二份、发票签收单一份;3、2012年9月对帐单二页、2012年9月27日金额为51709.65元的增值税发票一份、发票签收单一份、应税劳务清单一份;4、2012年10月对帐单二页、2012年10月29日金额为61250.95元的增值税发票一份、发票签收单一份;5、2012年11月对帐单二页、2012年11月22日金额为45643.29元的增值税发票一份、发票签收单一份、应税劳务清单一份;6、2012年12月对帐单二页、2012年12月26日金额为64579.46元的增值税发票一份、发票签收单一份、应税劳务清单一份;7、2013年1月对帐单一页、2013年1月29日金额为30099.30元的增值税发票一份、应税劳务清单一份;8、2013年2月对帐单一页、2013年2月26日金额为14688.59元的增值税发票一份、应税劳务清单一份;9、2013年3月对帐单二页、2013年3月27日金额为17481.54元的增值税发票一份、应税劳务清单一份;10、2013年4月对帐单一页、2013年4月28日金额为30582.21元的增值税发票一份、应税劳务清单一份;11、2013年9月对帐单一份。上述证据,用于证明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542104.18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10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1没有被告人员签字。本院认为上述证据1-10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证据11无法证明被告已经认可该对帐,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实际系逾期利息损失,该损失系因原告供给被告货物而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产生,故尔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已经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故本院酌情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东音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珀韵电子有限公司货款542104.18元,并赔偿至2013年10月27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25540元及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上海珀韵电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2元,减半收取4776元,由上海珀韵电子有限公司负担66元,杭州东音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负担4710元。杭州东音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上海珀韵电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杭州东音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后直接支付给上海珀韵电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部份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