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终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眉山益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勇、成都市东茂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眉山益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勇,成都市东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7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眉山益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玫瑰园8区。法定代表人何锡先,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谷海洋(特别授权),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庆云(特别授权),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眉山分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成都市东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俸军(特别授权),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波(特别授权),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眉山益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勇、原审第三人成都市东茂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眉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益通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益通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眉山益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2400元,减半收取26200元,由上诉人眉山益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雷 伟代理审判员 汪秀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宜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