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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马某,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李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马某返还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4日强制执行马某返还李某婚前个人财产,现马某已返还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