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马某,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李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马某返还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李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4日强制执行马某返还李某婚前个人财产,现马某已返还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