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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62号原告: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8元,由原告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