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成富与莫九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富,莫九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徐成富,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世毕,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九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富与被告莫九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成富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成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富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成富负担。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彩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