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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成富与莫九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成富,莫九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徐成富,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世毕,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九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富与被告莫九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成富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成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成富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成富负担。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彩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