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叶永青与珠海市夏湾金会会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青,珠海市夏湾金会会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951号原告:叶永青,男,汉族,1952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合浦县。被告:珠海市夏湾金会会所,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浩明。原告叶永青诉被告珠海市夏湾金会会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民事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经过劳动部门的调解已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青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夏湾金会会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叶永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