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管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肖乙丹与王浩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乙丹,王浩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管初字第128号原告肖乙丹。被告王浩。本院受理原告肖乙丹与被告王浩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四川省双流县,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属于婚姻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被告户籍地在四川省双流县,故应由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熔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苟 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