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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9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高壮玉与王敬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壮玉,王敬华,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989-2号原告高壮玉,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安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敬华,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住巨野县。被告陈丽,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巨野县。原告高壮玉与被告王敬华、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壮玉撤回对被告王敬华、陈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及保全费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守华审判员  李庆华审判员  邹祥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