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6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袁春丽与庄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丽,庄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6888号原告袁春丽,女,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庄科,男,汉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丽诉被告庄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袁春丽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春丽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春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