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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一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陈罗氏诉陈淑芬、陈淑芬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罗氏,陈淑芬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1591号原告陈罗氏,女,汉族,1920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廖长生,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淑芬,女,汉族,1944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陈淑芬,女,汉族,1945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罗氏诉被告陈淑芬、陈淑芬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罗氏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罗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陈罗氏承担。审判员  宋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