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南京市浦口新型墙体材料厂与陈德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新型墙体材料厂,陈德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269号原告:南京市浦口新型墙体材料厂。负责人:林友法,该厂厂长。被告:陈德圣,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浦口新型墙体材料厂与被告陈德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浦口新型墙体材料厂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新型墙体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撤诉减半收取1314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新型墙体材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