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纪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纪某某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以离婚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玉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梦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