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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5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胡俊现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现,颜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578-1号申请执行人胡俊现。被执行人颜景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颜景伟有鲁QX**号菲亚特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颜景伟所有的鲁QX**号菲亚特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