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52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徐丹与张文胜与海口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文胜,徐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216-1号申请执行人海口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召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文胜。被执行人徐丹。申请执行人海口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胜、徐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文胜、徐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13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蒙 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