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罗强与孙文布、曹亮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强,孙文布,曹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6081号原告罗强。被告孙文布,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曹亮,现羁押于杭州市东郊监狱。原告罗强诉被告孙文布、曹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卜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两被告自2012年9月开始合伙经营“风生水起服装加工厂”,该厂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原告于同年9月26日至同年11月16日在该厂工作,两被告尚欠原告该期间工资50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单1份、本院依职权调取于(2013)杭萧民初字第81号案卷中的调查笔录1份及调取于(2013)杭萧刑初字第1498号案卷中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1份(10页)以及各方当事人于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两被告共同投资经营“风生水起服装加工厂”,并共享利润,系案涉合同关系的适格主体。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两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000元未还属实,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关于案涉法律责任承担的相关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文布、曹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罗强工资人民币5000元。如果孙文布、曹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文布、曹亮负担。该款罗强已预交,由孙文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罗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锋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