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埇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黄二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二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埇刑初字第0085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二虎,男,汉族,农民。2006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8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同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3)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二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宁生、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二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黄二虎在埇桥区东关办事处二里庄附近,以200元价格将约0、2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江某甲吸食。二、2013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黄二虎在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鑫地宾馆附近,以200元价格将约0、2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江某甲吸食。三、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二虎在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弘武大酒店附近,以200元价将约0、2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江某甲和江某乙吸食。四、2013年7月31日晚上,被告人黄二虎在埇桥区东关办事处爱琴海宾馆附近,以200元价格将约0、2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江某甲吸食。五、2013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黄二虎在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弘武大酒店附近,以200元价格将约0、2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江某甲吸食。六、2013年8月7日晚上,被告人黄二虎在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大戏院附近,以200元价格将约0、2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江某甲吸食。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黄二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二虎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期间内量刑。被告人黄二虎当庭辩称,他没有向他人贩卖毒品,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黄二虎在宿州市二里庄附近,以200元价格将约0、2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江某甲。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8月10日,吸毒人员江某甲在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5号黄二虎是向其贩卖毒品冰毒的人。(二)通话记录,证明2013年7月17日22时09分48秒、22时16分43秒、22时20分01秒、22时20分37秒,吸毒人员江某甲使用的手机187××××2323与黄二虎使用的手机136××××9943分别通话。(三)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3年8月9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从被告人黄二虎处扣押号码为136××××9943的联想手机一部。(四)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3年8月9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对被告人黄二虎采用甲基安非他明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五)证人江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17日晚上10点钟左右,他用号码为187××××2323的手机打黄二虎的号码为136××××9943的手机,要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在宿州市埇桥区二里庄的一个宾馆门口黄二虎卖给他约0、2克的毒品冰毒。二、2013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黄二虎在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地宾馆附近,以200元价格将约0、2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江某甲。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通话记录,证明2013年7月20日16时27分15秒、16时43分17秒、16时45分16秒、16时54分03秒,吸毒人员江某甲使用的手机187××××2323与黄二虎使用的手机136××××9943分别通话。(二)证人江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20日下午四五点钟,他用号码为187××××2323的手机打黄二虎的号码为136××××9943的手机,要买200元钱的冰毒,在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鑫地宾馆门口黄二虎卖给他约0、2克的冰毒。三、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黄二虎在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弘武大酒店附近,以200元价格将约0、2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江某甲和江某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8月10日,证人江某乙在10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4号黄二虎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二)证人证言1、证人江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他和江某乙一起去找黄二虎购买冰毒,他用号码为187××××2323的手机打黄二虎的号码为136××××9943的手机,要买200元钱的冰毒,在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弘武大酒店黄二虎卖给他和江某乙约0、2克冰毒。2、证人江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他和江某甲一起到弘武大酒店门口见到黄二虎,黄二虎卖给他们200元钱约0、2克的冰毒。四、2013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黄二虎在宿州市北苑小区爱琴海宾馆附近,以200元价格将约0、2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江某甲。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通话记录,证明2013年7月31日22时59分48秒、23时18分32秒,吸毒人员江某甲使用的手机187××××2323与黄二虎使用的手机136××××9943分别通话。(二)证人江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31日晚上10点到11点之间,他用号码为187××××2323的手机打黄二虎的号码为136××××9943的手机,要买200元钱的冰毒,在宿州市北苑小区爱琴海宾馆门口黄二虎卖给他200元钱约0、2克的冰毒。五、2013年8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二虎在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弘武大酒店附近,以200元价格将约0、2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江某甲。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通话记录,证明2013年8月5日10时46分20秒、11时48分21秒,吸毒人员江某甲使用的手机187××××2323与黄二虎使用的手机136××××9943分别通话。(二)证人江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5日上午十一二点钟,他用号码为187××××2323的手机打黄二虎的号码为136××××9943的手机,要买200元钱的冰毒,在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弘武大酒店门口,黄二虎卖给他200元钱约0、2克的冰毒。六、2013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黄二虎在宿州市大戏院附近,以200元价格将约0、2克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江某甲。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通话记录,证明2013年8月7日21时34分13秒、22时12分44秒、22时17分16秒,吸毒人员江某甲使用的手机187××××2323与黄二虎使用的手机136××××9943分别通话。(二)证人江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7日晚上九十点钟左右,他用号码为187××××2323的手机打黄二虎的号码为136××××9943的手机,要买200元钱的冰毒,在宿州市大戏院门口黄二虎卖给他200元钱约0、2克的冰毒。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事项。二、案发及抓获经过,本案由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而案发,2013年8月9日被告人黄二虎被抓获。三、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06)埇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6年3月13日被告人黄二虎因犯抢劫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二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对被告人黄二虎当庭辩称其没有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的第一、二、四、五、六起被告人黄二虎贩卖毒品的事实,除吸毒人员江某甲的证言外另有相应的通话记录及辨认笔录予以印证,指控的第三起被告人黄二虎贩卖毒品的事实,除吸毒人员江某甲的证言外,另有证人江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予以证实,公诉机关的六起指控均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人黄二虎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二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陈叶亮人民陪审员 徐昭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