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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县民二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盘锦天顺祥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与李亚苹、张利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盘锦天顺祥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李亚苹;张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盘县民二初字第00427号原告:盘锦天顺祥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被告:李亚苹。被告:张利军。原告盘锦天顺祥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亚苹、张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龚占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锦天顺祥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亚苹、张利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前,二被告购买原告燃料油,截至2011年9月9日,经原告与二被告核算,二被告共计欠原告燃料油款3637126元,原告和二被告补签了一份燃料油购销合同,同时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二被告承诺于2011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油款。后二被告陆续给付了原告大部分油款,尚欠860000元仍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燃料油款及损失,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前,二被告购买原告燃料油,截至2011年9月9日,经原告与二被告核算,二被告共计欠原告燃料油款3637126元。原告和被告张利军(张利军在合同中签名为李亚苹)补签了一份燃料油购销合同,同时被告李亚苹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二被告承诺于2011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油款。二被告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尚欠860000元经原告催要未支付。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燃料油购销合同和被告李亚苹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以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购买了原告的燃料油,当原告付给二被告燃料油后,二被告应当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燃料油款,逾期拒不支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请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亚苹、被告张利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支付尚欠原告盘锦天顺祥石油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燃料油款860000元及损失(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支付时止)。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李亚苹和被告张利军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二被告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占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