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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7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青岛恒鑫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丁和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恒鑫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丁和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795-1号申请人青岛恒鑫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亚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和洲,男,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申请执行人青岛恒鑫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和洲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7470元,执行费24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丁和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13年9月11日、11月22日被执行人丁和洲交纳案款169253元,此案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崂民三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开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