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初字第8号原告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23日。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84年4月13日。本院在审理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长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